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孟庆平(5)
(七)社会背景因素
据统计,近五年来(1998年——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案件99306件,判处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7],同时王宝森、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等高层领导人的堕落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另一方面,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财、物受制于部分被监督者,监督权难以全面实施。
四、预防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基础性廉政教育的力度,遏制、消除贪利职务犯罪的动机。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反腐败方针。预防贪利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教育则是这项基础工作的基础。
1、将廉政教育内容纳入国企重点培训课程,切实加大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的力度。国企可以根据社会的需要,选择适当的内容、采取有效的方法和利用集中的时间,使受教育者获得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培养其与社会相适应的价值体系与行为模式[7]。为了保证教育的效果,有关单位有必要将廉政教育内容列为培训课程,纳入选拔考核范围。国企廉政教育不应当局限于法律基础知识,而应有意识地着重培养职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培养遵纪守法光荣、廉政光荣,腐败可耻的意识和观念,培育抵制腐败和其他违法犯罪的理性抗体。
2、国企应把预防贪利职务犯罪作为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警示教育、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作为国有企业,在全面履行经济职能的前提下,组织国有企业一把手在内的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如举办培训班、上法制课、举办图片展、召开座谈会、看法制录像等等,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各层次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平衡好自我的心态,正确对待个人与集体、奉献与索取的关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从而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通过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堵塞制度漏洞,遏制和消除贪利职务犯罪的诱因。
1、健全用人制度。建立民主的、公开的、竞争的用人制度,择优选拔德才兼备、清正廉明的国企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把好入口关。
2、规范财务制度。首先,强化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上岗证书之外,还要进行全面、系统地培训,内容分职业道德和基本操作两个方面,在培训之后,要进行严格的考核,确保把培训工作落在实处,不流于形式,从而促使财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其次,实行会计委派制度。财会人员因惧怕企业领导手中的“生杀”行政大权,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屡开绿灯,这实际上是纵容了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针对此种现象,可让会计人员由政府某个职能部门直接委派,实行垂直管理,人事和工资均与企业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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