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孟庆平(6)
3、落实惩罚制度。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此,保持法网的严密,消除“免受惩罚”的不正常现象,是清除腐败机会的有力保障。对国企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尤其对于财务人员加强监控,对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领导的违法犯罪开绿灯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网络建设,加大社会综合治理力度,从源头上预防贪利职务犯罪的发生。
1、针对国企职工企业效益下滑,以及监督、管理失控现象,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健全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组织:党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参与重大决策和实行监督;其次,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法规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第三,各级组织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环环相扣,形成一套严密的科学管理机制[8]。
2、法律监督部门要建立贪利职务犯罪的大预防网络,利用法制讲课、巡回排查、检察建议的方式约束和监督国企领导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
3、家庭、单位、上级领导部门、法律监督部门、社会舆论要形成合力,运用各种形式和载体进行法制宣传、法制教育,通过以案说法、以事育人的方式去感染人的情感、震撼人的心灵、涤荡人的灵魂、约束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国贪利职务犯罪发生。
国企是我区经济的支柱,搞好国企改革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为我区国企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在严厉打击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同时,要结合办案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还要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强化廉政建设,帮助国企在干部职工中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氛围,减少和遏制贪利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我区早日实现“文明礼仪之区,民主法制之区,社会进步之区”的建设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1] 参见《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一文,载于论文资料网。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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