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执法督察,努力推进公安督察规范化建设/王泗友
强化执法督察,努力推进公安督察规范化建设
王泗友
【内容提要】 文章指出:把强化执法督察和推进公安督察规范化建设作为公安督察制度建设的两大主题,置于“三个代表”的统领之下,研究和分析公安警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新方法、新思路,努力完善和发展一系列内部督察措施,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值得高度重视的重大课题。
关 键 词 公安警务督察 工作机制 规范化建设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二十公”精神,把强化执法督察和推进公安督察规范化建设作为公安督察制度建设的两大主题,把公安督察工作主动置于“三个代表”的统领之下,进一步促进公安工作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人民警察严格依法行政,推动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公安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和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公安队伍中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而且有碍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因此,研究和分析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新方法、新思路,努力完善和发展一系列旨在强化执法督察、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内部督察措施,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值得高度重视的重大课题。
一
近几年来,公安警务督察机构在履行职责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经验,但是,警务督察工作作为一种执法监督、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措施还不够完善,无论是思想认识、工作力度,还是组织建设和自我完善方面,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不利于开展公安警务督察工作。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执行情况不一,工作力度不一,特别是在实施警务督察制约机制上重视不够,认识模糊,估计过高,意识淡薄,直接影响了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些领导认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已属纪检、监察、法制、政工等部门管辖,实施警务督察工作纯属多余,以致有的领导重视不够,不闻不问,造成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无人抓,警务督察工作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甚至处于瘫痪状态。二是民警认识模糊、支持不力。在实践中,工作在第一线的民警狭义地理解为警务督察是对个人行为的苛刻约束,缺乏对督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不支持、不配合、产生厌倦抵触情绪。三是部分人期望值过高。警务督察工作就其本身意义而言,仅仅是实施《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职责,而非包揽公安工作的全部内容,况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法律法规的限制。四是接受督察的意识淡薄。一方面不愿意接受督察,不论是领导干部或者是一般干部,不愿意让别人监督或者说不情愿接受监督,片面地甚至错误地认为,上级监督是对其不信任,同级监督是与己过不去,下级监督是故意找毛病,对警务督察工作持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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