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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法督察,努力推进公安督察规范化建设/王泗友(2)
(二)工作体制存在矛盾,不便于实施公安警务督察工作。
一是公安现存体制格局上条与块之间的矛盾,使督察运行机制出现空当。同级督察机构受同级行政长官领导。因此,对行政首长实施督察似乎已成空话;由于条与块的缘故,干部使用在公安,管理任免在地方,客观上形成管与用两条线,不便于实施督察。二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矛盾,使警务督察工作事倍功半。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外部监督方面,陆续推出了对社会承诺服务、行风警风评议、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明察暗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等多种措施,形成了较为有力的社会监督网络。而最直接最有效的内部监督,特别是党风、警风、督察工作却相对薄弱。三是警力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使很多督察内容难以落到实处。比如,对重大活动的秩序维护情况,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公民报警求助和控申情况等等。局限于办公室坐阵指挥,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人手少、任务重,习惯于纸上谈兵,警务督察工作根本无法落到实处。四是装备和经费不足,不能维持正常的工作开支,工作不能正常运转,增加了警务督察工作的难度。五是警务督察机构与职能的矛盾,使工作疲软无力。警务督察工作任务之重,内容之繁,涉及范围之广,可谓纷繁复杂,而警务督察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繁重的工作任务极不适应,工作有安排,有部署,有制度,就是无法行使职权,工作始终处于软弱无力状态,无法行使警务督察人员的神圣职责。
(三)自身存在诸多不足,无力进行公安警务督察工作。
一是人员配备与越来越繁重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警务督察警力严重不足,大多数区、市、县仍然只有1人专司其职。二是警务督察人员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三是警务督察人员的督察手段与越来越艰巨的任务不相适应。复杂的外部环境致使警务督察人员的督察权力和手段制约十分有限,有的地方有案难查、查而难处,外部干预甚多,掺杂的人为因素甚多,工作不能大胆,很难有所作为。



强化执法督察和推进公安督察规范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公安督察队伍建设的治本之策,是一项逐步探索研究的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工作的诸多内容。笔者认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结合“二十公”和市“一公会”的要求,紧密联系公安队伍建设实际,坚持依法治警的方针,在强化警务督察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方面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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