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边沿地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基本架构及发展趋势/王泗友(5)
(一)从群体性事件的内在联系上分析。
一是由相对松散型将向密集型转变。从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上看,大多由分散的个体集合,“滚雪球”式发展,表现形式较为松散,且无比较稳定的组织,只是采用召集、通讯手段在较短的时间内汇集在一起形成群体。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呼之应之,发展成为有组织或相对稳定的集团,串通一气,捣乱破坏,这种组织形式如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瓦解,极有可能造成群体性治安事件。
二是具有流动型转变为固定型的可能。由松散型过渡到密集型以后,其结构形式的演变,极易由流动、不固定型发展为固定型组织,给信访、打击工作增加难度。
三是跨区域结成同盟将是新的发展趋势。从过去一段时间看,跨区、跨县、跨省(市)结盟已初具雏形。由毗邻县(市)的违法犯罪人员互相串通,相互利用,订立攻守同盟,结成作案团伙,制造群体性治安事件。
(二)从外在表现形式和引发的多种动因上进行分析。
一是宗族恶势力、流氓恶势力、地方恶势力形成合力,将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它们一旦结成影响稳定的同盟体系,就互相作用和反作用、控制和反控制,互相利用,共谋不轨,疯狂作案,扰乱治安秩序,破坏地方稳定。
二是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组织的渗透不可忽视,破坏活动将变本加厉。一向惯于“散打”的邪教组织“门徒会”、“法轮功”以及在人的头脑根深蒂固的封建迷信意识,一旦时机成熟,立刻会露出狰狞面孔,变本加厉进行破坏活动。其组织形式正趋于职业化和专业化。
三是农民负担过重或增加一些不合理负担,将进一步激发农民的对抗情绪。一些地方农村的“减负”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地方巧立名目乱摊乱罚现象仍较为突出,党群距离逐步拉大,群众的对抗情绪逐渐加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取消不合理负担仍是当前缓解群体性事件的一件大事。
四是企业法人的任命不慎重、不严肃,将是导致发生群体事件的一个潜在隐患。有的还在诉讼阶段,负有侵权责任的被告人,被启用为企业负责人,进入企业后挟嫌报复,打骂职工,触发众怒,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是重点工程项目的承建一旦形成垄断,在处理招投标事宜中,掺杂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是以质量、信誉、安全等因素取胜,任人唯亲,垄断市场,造成行业内讧,你争我斗,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我认为,綦江“彩虹桥事件”尚属‘空前’,但绝非‘绝后’,有的地方工程项目多,投资规模大,资质等级低,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腐败路”、“腐败桥”、“腐败工程”并非难寻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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