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质量及相关问题的思考/祁志红(3)
如果说,公民参与立项论证保障了立法的民主性,那么在立法过程中举行听证会则实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权益”的法规和“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须举行听证会。去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举办了《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近50位参会者分别围绕立法的必要性、法规适用范围、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理等问题陈述己见。许多市民对条例草案关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的条款意见很大。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一次听证会不行,就来二次;听证会不仅在城里举行,还延伸到了乡村。当地一家媒体评述说,这充分说明了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理念在转变,立法民主化和透明度在逐渐扩大。在立法过程中,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注意听取群众的呼声。市民的意见建议只要是合理的,都会被吸纳,并写进法规。《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对事故责任认定模糊,市人大法制委根据群众的意见,在条例中明确:“对发生燃气事故后,事故责任人一时难以查清的,规定先由经营企业依法承担损害责任。”去年以来,宁波市人大出台了6部法规,清理了55部法规,件件联着百姓生活。 担心虽然人民群众发表了意见,但是在法律当中或者在法规当中不一定采纳。对这个问题,我想介绍一点情况,制定法律,特别是制定那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要从人民群众整体利益出发,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怎么才能够把这些方面的利益都能够考虑进去?在立法当中比较恰当地作出规定,往往光由政府机关,光从他们行政管理的角度是不够的,所以一定要充分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些年在立法当中有立法权的这些地方人大,包括全国人大,都注意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所以在《立法法》当中专门规定一个法律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以后,作为立法工作机构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其中听证会就是一种重要的形式。另外,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和人民群众直接关系的那样的一些法律,还要采取在报纸上公布全民征求意见的这种方式,比如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比如修改《合同法》的时候,都采取了这种方式。一些地方在立法的时候,也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法律草案,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听证会和一般的座谈会不完全一样,座谈会所提的意见往往有时候是个人的一些认识,但是听证会就更正式,要求参加会议、出席听证的都必须有可靠的证据、依据,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这样才有利于立法机关准确地了解客观实际。所以,应该讲如果按照这个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听证的话,就可以使立法机关更充分地了解实际情况,便于他们作出决策。但是有时候听证会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效果可能就要差一些。即使在听证会上各方面的意见都讲的很充分,但是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还要受各种条件的制约,特别是我们国家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一些财力,还有其他的一些方面有些条件还不完全具备,所以有些意见可能很有道理,但是现实操作起来有困难,所以就有一个轻重缓急的问题,有一个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的问题。好在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变化的情况和具备的条件可以进行修改,所以有些意见在当时情况下原则是对的,但条件不具备,而到条件具备的时候,就可写到法律里去了,这也是一种正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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