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确定/高原(14)
[9] 例如公安部在2000年6月对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两份复函(公交管[2000]第98号、公交管[2000]第110号)中都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是在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不知道现在公安部的观点是否会随着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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