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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由“判决书拍卖事件”引发的若干思考/黄世锋(8)
第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检察院在执行过程中要行使好法律的监督作用。在现行体制下,出现难于执行的问题,一部分是由于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一部分是有些债务人在执行债务上的确有困难,这类是真正的执行难。而出现法院重审判,轻执行,执行机构懈怠、推诿,执行人员腐败、包庇的现象应该是检察院没有行使好法律的监督权作用。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是本属检察院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事,而现行执行的检察制度,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几乎为空白。所以我们的检察机关也应该完善监督制度,检察院应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起到法律的监督作用,而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应加大执法力度,将其绳之于法,使刑罚在强制执行领域起到威慑作用。
四:小结
拍卖判决书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难在制度的不够完善、不够建全。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完善、建全都是建立在牺牲某些人利益的基础上,拍卖判决书事件的发生已经给我们的司法体制的必须完善敲响了警钟。在完善执行体制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让司法与行政完全脱离,只有这样我们的司法才能保持它的权威性,我们的法律才能永保它的权威。
【参考文献】
⑴ 孙小虹:“克服执行难问题是社会系统工程”,载人民日报1999年3月10日第10版。
⑵ 关于笔者所列的6件“判决书拍卖事件”,可在百度网站(www.baidu.com)上搜索得知。
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出卖判决书是违法的,判决书只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才能依法变更或处理,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者无权处理判决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家陈桂明教授认为:“判决是法律确定给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且有可转让性”。
⑷ 沈阳同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屴认为:“当事人卖的并不是判决书本身,而是法院判给他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他是有权转卖自己的债权的,这是公民的权利,是合法的”。成都的施律师认为:“对这一行为,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法无明令禁止皆可行,因而不能说是违法的”。
⑸ 参见贺卫方:“又见执行难”,载《工人日报》1998年7月10日,“执掌司法权柄者不严格地遵循法律程序,当事人便很有理由指责法院,这时法院硬要执行判决便可能引发败诉方与法院之间的冲突”,。
⑹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0页。
⑺ 参见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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