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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例死刑改判无罪案件看转变司法观念的迫切性/吴海堂(2)
5、 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形成的“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除荆爱国运输毒品案是公安机关人为制造的典型假案外,其他案件在证据搜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现象,甚至在笔录中有侦查人员代为签名,这样靠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
二、 产生错案的思想根源
通过对这七起错案产生的具体原因分析,发现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陈旧,没有严格按现代司法理念办案,是导致错案产生的主要思想根源,这种陈旧的执法观念主要表现在:
1、 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根深蒂固。这七起案件均有被害人死亡或被告人有被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应当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是必要的,但是正因为后果严重,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极刑,一旦铸成错案,后果无法挽回。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犯罪一贯提倡要从严惩处,特别是社会治安形式恶化时,便人为地开展“严打”斗争,以突击办案的方式开展大规模地清理,甚至下达办案指标,将可立可不立的坚决立案,可捕可不捕的一律逮捕,能重判的绝不轻判。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对犯罪嫌疑人一味强调打击,忽视对于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护。虽然在“严打”斗争中,绝大多数案件是正确的,但是个别的错误却能导致一个人、一个家庭长期的不幸,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种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有违司法公正的主题,与重视人权,保护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不相符。
2、 “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思想严重。办案人员对执法人员总是持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固有观念,将犯罪嫌疑人的“嫌疑”理所当然的认作“犯罪行为”,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把翻供当作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片面认为是狡猾抵赖的表现。如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一案,只因两人都是刑满释放人员,办案人员先入为主,认为被告人有前科,再次犯罪的嫌疑就大,因此,尽管被告人翻供,承办人仍然内心确信此案就是两被告人所为,不惜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那些有前科,在群众心目中经常做坏事的人,一旦有案件发生,他们往往就是被怀疑目标,所以在破案中就是以人寻证,先设想某个人犯了罪,再去搜集他有罪证据,而不是以证寻人,用案件本身的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
3、 “口供是证据之主”的错误观念依然存在。很多案件都涉及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按办案人所设想的供述,办案人员就认为犯罪嫌疑人欺骗自己,从而对犯罪嫌疑人大加惩罚,直到犯罪嫌疑人按办案人员的要求和目的供述为止,这种刑讯逼供、暴力执法现象充分暴露了办案人员自己对于案件本身证据的不确信,非得到犯罪嫌疑人自认有罪,才能认为证据已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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