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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手机短信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一起借贷纠纷谈起/杨姝毅(7)
4、短信证据的保全
目前,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人们对短信内容真实性的固定没有法定手段。《厦门日报》2004年6月报道了有关短信公证的新闻 :今年以来厦门市公证机关共办理了十余起短信公证。然而由于短信不安全的特性,有关专家指出,公证机构只对短信证据的存在情况进行公证,对证据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审查,对有关证据的定性也不予审查。短信公证起到的是保全短信内容的作用。短信公证确实为短信证据的保存提供了一种有效可行的手段,但这种短信公证并没有突破传统公证的形式。现有学者提出“网络公证(Cyber Notary Authority, CNA)” 的概念,这种公证形式必须借助先进的网络计算机技术,公证机关可以直接将短信数据内容直接从SP的服务平台传送到公证机关,以这样的方式直接获取的短信增加了短信真实性的可信度。笔者认为,如果这种技术具有乐观的前景,那么它也不失是一种保全短信证据的好方法,同时还能提高短信证据的证明力。

参考文献:
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Thomas A. Mauet, Warren D. Wolfson, 审判证据(教程影印系列), 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Cross. Sir Rupert, Cross on Evidence, Butterworth & Co (Publishers) Ltd., 1985.

(案件来源:凌寒、李星林:《手机短信为证:首例债务官司胜诉》,载《恋爱婚姻家庭》2004年第7期。)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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