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利益”/党颖(2)
其次,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学术界也颇有争议。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在理论和实践中,一般将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称为“贪赃不枉法”,而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称为“贪赃枉法”。无论是“贪赃枉法”还是“贪赃不枉法”,都是对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义务的违反,因而都可以构成受贿罪,只是在危害程度上有所差别而已。
二、 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类型
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着各种招牌,十分诡秘和隐蔽。“为他人谋取利益”往往心照不宣,私下进行,掩人耳目,种类繁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类型:
(一)时空分离型。贿前或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一个过程,往往在时间上空间上发生分离。有的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许诺,或默认为他人谋取利益;有的请托人为了谋取长远利益不惜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感情投资,建立和加深感情,有的在为其谋取利益后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表示感谢。
(二)当场兑现型。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就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见诸报端的某地招生办负责人将大中专录取通知书拿到家里,被录取学生家长交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发给录取通知书等。有的在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紧接着就打电话为请托人办事等等,都属于此种类型。
(三)谋利承诺型。现实生活中。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确实存在。在建筑市场,承包方给发包方的工程主管人员送去财物,不用再说明意图,对方就心领神会予以关照。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司法人员暗示,只要能关照,一定厚谢。此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或在研究案件是发表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事后得到酬谢。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接受了某人的钱物,并向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了此事,该国家工作人员虽口头上批评亲属不该收此物,但并不退回或向组织说明,默认了请托人的请托。
(四)集体职务行为型。在有的情况下请托人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人之一,不负责具体事,请托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受贿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发言极力为请托人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请托人的决议,或者会议虽不利于请托人,但受贿人反对或没有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受贿人仍然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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