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初谈/马智勇(5)
3《中国法学》 1997年第三期 P58-70 王利明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4《法学研究》 第18卷第三期 P80-92 孙宪忠 《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
5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译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80
6 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译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83
7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译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85
8在与同学的讨论中,有同学提出:“债权或债权行为不能转移物权吗?或者这个判断是基于物权和债权的二分吗?”我想这是可以说明的,由于债是针对另一个人,而非物本身,那么,债的效力就只能及于人的行为,而不能直接及于物。也就是说,债的效力只能要求债务人依据债的内容做出约定或法定的行动,或许会要求债权人为转移物权的行为,在这个行为发生效力前,不能对物权的归属发生直接的效力。同时,这样的分野很明显是基于债法的特点,即债法与物法的二分。
9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译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84
10 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译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85
11 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译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87
12 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译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95
13 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 著 王娜 译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十月第一版 P19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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