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限制和拍卖私车额度的法律问题/杨小欣(24)
(六)其他值得讨论的几个问题
1. 法制办专家答记者问的特色和留下的重大悬念
除了存在上述严重问题之外,法制办专家的答记者问还带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色,或许还给人们留下了一个重大的悬念。
(1) 两个值得注意的特色
① 作为专家意见,显然少了些按理说不应该缺少的最低限度的专业性
由政府的法律专家出面答记者问,这原本是一桩值得公众高兴的事,因为关心私车限额拍卖合法性问题的人们,终于有机会听到“法言法语”的反映官方立场的解答。很可惜,这位专家的答记者问,不知何故,没有抓住其援引的道交法第四条原本具有的相当明了的特定含义, 没有提及对于确定地方政府履行职责的法律界限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竟然用“地方政府有责任把交通安全管理好”这一没有任何特定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表述来解释该条规定的含义;无视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和法律推论的基本规则,事实上从手段的目的合法性无条件地推导出手段本身的合法性;无视媒体所报道的认为车牌额度拍卖违法的各种具体的批评意见,没有作出应当作出的法律上的具体回复。[86]
不仅如此, 法制办专家在新闻发布会上就其所谓中央部门的意见向媒体所作的“透露”也是极不充分、含糊不清的, 令人无法判断这些意见在法律上的“身价”。按专业标准, 市府法律专家既然在官方新闻发布会上援引中央部门的意见为市府的行政措施的合法性辩护,那么,就应当对以下问题作出说明。所谓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具体是指哪些部门? 所谓的“意见”是以谁的名义提出的? 这些部门是否有法律上的权限就私车额度拍卖是否违反道交法的问题作出解释 ? 这些意见是通过什么程序、采取什么形式、在什么场合和什么时间提出的? 这些意见的记录或正式文本在何处可以查到? 这些意见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是否就是上海法制办专家所说的那些)?[87]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法制办主任为什么不披露这些情况呢? [88] 难道他真的以为,这些情况即使不披露,仅凭中央有关部门也如此认为之类的说明,就能为私车额度拍卖的合法性作出令人信服的辩护?
笔者担心,法制办专家的答记者问,若是作为政府代理人的意见或专家证言被提到法庭上去的话,是否经得住一般水准的质问或反驳,是否经得起通常程度的司法审查。
专家应当凭借其专业知识或经验,以其作为专家的职业良心,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专业依据的判断。在专门问题的判断上,专家应当注意避免受到涉及该问题的特定利益的影响。法律专家当然也不例外[89]。不过,在专家受雇于争议一方,站在雇主的立场上就专门问题发表意见的场合,要求也许并非如此简单。这种场合的专家具有双重身份,其行动受两种职业规范的制约,其发表的意见应兼顾专业性和雇主利益。政府的法律专家当然也不例外。人们不能也不应当期待受雇于人的专家发表有损雇主利益的专门见解。就本文所讨论的私车限额拍卖是否有法律根据这一问题而言,在上海市府决定以没有法律根据为由撤消该措施以前,人们当然不能期待在市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从市府法制办的专家的口中,听到诸如上海搞的该措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是违法的之类有损于市府利益或形象的法律意见。人们的理智所能够并且应当期待的,只不过是具有相当专业水准的法律意见。笔者怀疑,法制办主任的答记者问是否能够满足这种人们基于理性的对政府法律专家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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