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限制和拍卖私车额度的法律问题/杨小欣(30)
[2] 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 上海中心城区私车额度拍卖开始于1994年。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2004.7.13), 上海市政府网站:中国上海。不过, 有媒体报道说, 上海搞的私车额度拍卖开始于1986年。经济时评, 南方都市报(2004.5.28); 聂辉华《车牌拍卖 上海叫板商务部的背后》环球杂志(2004.7.8); 胡家源《商务部敲山震虎 上海私车牌照拍卖进退两难》中国经营报(2004.5.31)。另见回忆录《上海私车牌照拍卖的历史回顾》(太平洋系列网站2003.11.16 )。
笔者尚未见到公开出版的、根据官方统计资料按时间顺序记述上海私车额度限制和拍卖的全部历史事实的文献。
[3] 请见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2004.4.20), 市府新闻发言人焦扬的答记者问;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2004.7.7), 市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徐强的答记者问。
[4] 《上海市发言人回应商务部 拍卖私车牌照暂不会变》中国青年报2004.5.26。
《上海市政府称目前不会改变私车牌照拍卖方式》城市交通网2004.5.26(来源: CCTV经济信息联播),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上海市机动车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抵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余凌云:‘你只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这个框架之内进行规定细化,你不应该在这个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外额外地增加公民的义务。’ 按照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的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还有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察工作。” ( 笔者从上海市府网站登载的法规集中没有检索到上文所提及的《上海市机动车管理条例》。可能是误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写成了《上海市机动车管理条理》)
[5] 前注1。
[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63条规定, “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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