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限制和拍卖私车额度的法律问题/杨小欣(34)
[18] 周义兴《车牌拍卖的合法性问题不能悬而不决》, 人民网,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不过,笔者个人却以为, 与其等待上面下个“是”或“否”之类的“定论”, 还不如重开论战;与其仰仗权威发话, 还不如以理服人。当然, 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上海市府在内), 应当充分履行说明责任。关于政府的说明责任的问题,请见本稿四(四)中的议论。
[19] 当然, 在上海市府一定认为没有这个必要, 因为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结论。前注10, 国际金融报关于上海法制办主任答记者问的报道。
[20] 令人遗憾的是, 市府法制办主任没有提及有关部门的名称和该意见的存在形式, 更没有披露该意见的具体理由。这种“不作为”难免使人产生种种猜疑。请见本稿二(六)1。
[21] 比如,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适用关系的调整标准、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权的法律界限、行政管理市场化的法律界限、行政法的解释方法、行政裁量控制的法律手段、行政救济后果的法律调整。
[22] 所谓私车当然是与公车相对的概念。划分二者的依据是车辆权利的归属。在上海市的道路交通管理中, 这一分类目前只涉及自用小客车(不涉及营业用客货车、单位自用的货车和大客车,也不涉及非经营性业务用车)。其中的私车是指私人自备车和私人企业小客车, 公车是指党政机关、公有制企事业等单位的自用小客车。上海的私车额度限制和拍卖的对象除了私人自备车和私人企业小客车外, 还包括私人二轮摩托车。
值得一提的是, 从用途上看,此处的所谓公车同私车一样,也是自用车,所以似乎不应当将其理解为公务车。确认这一点的意义,请见本稿四(二)1有关平等权的议论。
[23] 不过, 法定登记条件未必都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比如, 提交完税证明这一登记条件的设定, 显然仅仅是为了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24] 此外, 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资格。其目的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不符合相应的法定驾驶资格因而未领取驾驶证的车主, 即使履行了纳税义务并办理了车辆登记, 也不得行使其对该车的使用权中的驾驶权。
[25] 前注2, 新闻发布会实录和白皮书。
[26]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本市单位或常住户口居民购置的车辆不得擅自申领外省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车辆牌、证申领的有关规定)规定, “本市单位或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所购置的车辆,不得擅自申领外省市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第二十五条(罚则)(五)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是, 只要上海市不禁止外地车辆(即持有外地正式号牌的车辆)进入上海, 该规定即使严格执行, 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事实情况正是如此。关于个人在非户籍所在地登记上牌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条件, 道交法实施前, 是《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四条(一)和第八十二条(七)3; 道交法实施后,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二)和第三十八条(四)4。根据《办法》, 凭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根据《规定》, 凭居民身份证和居住、暂住证明, 个人可以在暂住证发放机关所在地申办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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