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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制和拍卖私车额度的法律问题/杨小欣(44)

[81] 除了大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外, 由于我国在汽车产业高速发展的初期, 没有充分重视一些发达国家(比如日本)的教训, 缺乏可持续性发展的观点, 没有及时制定有效的节能政策和环保政策, 致使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在造福于社会的同时又引起了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严重的社会问题, 给社会带来了过度的负担。
如何兴利除弊, 如何使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的发展在造福于社会的同时避免给社会带来过度的负担,换言之, 如何在鼓励小汽车进入百姓家庭的同时, 预防和缓解交通拥堵、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应当成为行政法政策论的重要课题。

[82]《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2001)规定了涉及车辆管理和交通管理的收费改革政策, 其中包括, “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这类项目包括: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有关审批管理权限,越权设立的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已取消的收费,有权举报乱收费行为,有权要求对乱收费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除了依法征收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外,“保留少量必要的规费,……。保留的规费包括各级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渡口,以及各级建设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大型桥梁、隧道等,在还款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政府有关部门在交通和车辆管理过程中依法发放证照收取的机动车辆牌证(含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除此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设立与道路…维护和建设以及机动车辆…管理有关的收费项目” 。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83]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七十二条规定, “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或授权规定应当提供的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有关税收凭证、法定保险的保险费缴费凭证、年度检验合格凭证等)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额外要求提交其它凭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增加查验其它凭证。汽车消费者提供的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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