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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制和拍卖私车额度的法律问题/杨小欣(45)

[84]《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七十条规定, “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以保障交通通畅、方便停车和促进汽车消费为原则,积极搞好停车场所及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85] 毫无疑问, 如果异地上牌被禁止, 其他存在交通拥堵问题的大城市又效仿上海的做法的话, 那么, 限制私车额度这一措施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将更为广泛和严重。

[86] 不过, 上海有的媒体对市府法制办专家的答记者问却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比如, 上海新民晚报的一篇报道称, 7月7日新闻发布会的“最精彩”的部分就是法制办主任用“法言法语”就车牌拍卖问题所作的解答 (杨俊《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昨表示 私车额度拍卖合理合法》新民晚报2004.7.8第4版)。笔者很想知道如此评价的依据是什么。

[87] 据中国经营报的一篇报道说, “上海市新闻办公室一位官员向记者透露,发改委基本上是同意上海市这种做法的。”前注9胡家源文。即使这位新闻办官员透露的情况属实, 这些重大疑问仍然存在。

[88] 难道是把这些情况当成了国家机密 ? 若真如此,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 在今日的中国, 还应当存在这样的国家机密吗?
难道是觉得如果披露了这些情况, 也许会引起麻烦? 若真如此, 那么人们一定会问, 有什么大不了的麻烦呢? 对谁有麻烦呢? 难道一旦公布, 反而会给私车额度拍卖措施带来法律上的麻烦?
难道是原本就没有意识到有必要披露这些情况? 若真如此, 那么人们也许会问, 连这点意识都没有的法律意见, 还能算得上是合格的专家意见吗?

[89] 在此附带说明一点。由于法律问题与自然科学技术问题在性格上有所不同,法律问题多少会涉及到政策判断或价值判断,法律本身又往往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在存在不同意见的许多场合,也许只能说其中某一种意见是比较妥当的,未必能够断言只有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其他意见都是错误的。

[90] 前注9。

[91] 法制办主任既然说提出意见的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 那么就可以推测,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不包括在内。根据媒体的报道(假定其内容是可靠的), 现在笔者只能知道, 国家发改委是法制办主任所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之一)。请见前注87。至于全国人大的有关部门是何者的问题, 对笔者而言,现在还是个谜。
笔者在此只是假定所谓的有关部门对道交法有法律上的解释权。至于道交法的有权解释机关应当是何者的问题, 笔者的意见请见本稿三的有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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