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限制和拍卖私车额度的法律问题/杨小欣(48)
[100] 比如, 新浪网新闻中心(2004.11.26)登载的有关报道。中新网(2004.11.26)登载的报道《我国将抑制私人交通工具过度使用城市交通资源》
[101]《节能规划下的车市:利好还是利空》中国新闻周刊(2004.12.6.第207期)
[102]《发改委:节能中长期规划不是限制私车》上海热线网汽车频道(2004.12.8)来源:中国汽车报。不过, 这位负责人把规划中的“抑制私人交通工具对城市交通资源的过度使用”这一规定的意思所作的解释(即“提高公共交通对交通资源的利用率,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提高道路的设计通行能力。对于小汽车,可能会严格燃油标准,提倡节油和低排放。”), 至少从该规定的用语的通常含义来看, 显得唐突, 很不自然。笔者推测, 不是规划本身用语不当,词不达意, 就是这位负责人解释有误, 不合原意。
[103]《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引导汽车业进入新拐点》新华网 (2004.12.6. 来源:中国经营报)
[104]正文中只列出与本稿主题有关的意见。其他意见如下。
“特大城市要抑制私人机动交通工具对城市交通资源的过度使用”这一规定至少存在三个严重的问题。① 该规定与节能没有关联性, 脱离了节能规划的目的。理由很简单。按通常的理解, 所谓城市交通资源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梁、停车场之类的交通设施, 并不包括能源。节能规划是节约能源的规划, 不是节约能源以外的其他资源的规划。② 什么是“过度”? 如何判断是否“过度”? 该规划没有提供任何标准或指针。这种规定在客观上为肆意的行政裁量创造了条件。③ 没有明确这一抑制政策与国家鼓励私人汽车消费的政策的关系。事实已经证明, 该规定使人们对有关私车消费的国家政策的稳定性和协调性产生了严重的怀疑。
[完稿日: 200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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