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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程序比较/高一飞(10)
德国这种在赋予被羁押人上诉权之外,又根据案件情况每隔3个月就对审前的羁押进行一次复查,并且重大案件由中级法院复查的做法,以及对于复查采取言辞审理的方式,不论是对于在程序上保障被指控人的权益,还在从实体真实的角度保证羁押的准确性,减少非法羁押、失去实质要件后的无根据羁押,防止长时间的羁押被指控人,无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借鉴。

四、我国审前羁押程序立法的检讨
“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与限制权力,无论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的行为方式的约束。” 宪政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基于公民基本人权优于国家权力的宪政理念,作为现代法律制度之一,审前羁押制度应当更多地呈现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并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为己任。
各国把逮捕、羁押这类剥夺个人自由的行为直接规定在宪法中。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之权利,不受无理搜索与扣押,此为不可侵犯之权。除有可能之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确保,并详载指定搜索之地、拘捕之人或押收之物外,不得颁布搜查状、拘票或扣押状”。法国《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且依照法律已经规定的程序之外,任何人都不受控告、逮捕和拘留”。
近现代宪政国家宪法上关于逮捕和羁押的规范,主要是从程序的角度加以规制。无论是要求令状主义还是实行程序法定主义,都十分强调逮捕的程序性内容。我国审前羁押法治化水平较低的状况与我国宪政制度有直接的联系。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虽然宪法有抽象的规定,但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规定来看,我国审前羁押立法的司法审查程序与救济救济仍然很不完善。
(一) 我国审前羁押决定程序的立法现状
我国审前羁押与刑事拘留是分离的,问题是拘留的期限太长(14天或者37天),导致了两者实质上没有区别。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国家都已经确立的逮捕前置主义事实上没有能够确立,因为我国的所谓拘留既有到案的行为,也有较长时间的关押。
实现逮捕与羁押的程序上的分离倒底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一种简单的处理还是另有立法深意?首先,因为在逮捕这一环节许多国家实行有无证逮捕制度 ,在逮捕时没有有力的法律控制。实行逮捕与羁押的分离保证了这种严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切实地得到司法权的控制,免于侦查者的恣意。其次,这种程序上的分离尤其是羁押审查者是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在程序上显出了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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