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高一飞(14)
权力与权利发生冲突时什么优先的问题,实际上表现了人类对自己生存发展的两种最基本的需要--自由和秩序的态度。而审前羁押制度正是自由与秩序价值碰撞的焦点。我国传统上更偏重秩序价值。现阶段应当高扬自由的旗帜。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免于国家权力侵害的消极自由。为实现自由价值,以下几点应当遵循:(一)提倡程序法定,确保权力行使的法定性。对于像审前羁押这样对公民权利威胁较大的强制措施,必须由立法作出明确的规定。(二)应当提倡手段的节制性。国家强制权的运用应该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客观的对称性。即基本的相适应性。(三)权利的可救济性。就审前羁押而言,一是司法审查,二是国家赔偿。
审前羁押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首先是满足司法的需要,但人们对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需要,因诉讼地位的不同而存在着极大差异:控诉方基于对犯罪揭露与控诉的天生本质职能需要,希望审前羁押措施尽可能的严厉,完备,形成尽一切可能不漏的法网。被追诉人一方则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希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尽量扩大自由活动的范围和程序,以便收集辩护的依据,增强抗辩抵御的能力;从而要求刑事审前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的宽松,歉抑,这种对强制措施的诉讼价值的标准不同,所以得出相反的结论。而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实现刑罚权与保障人权,羁押措施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这些诉讼目的,满足这种诉讼需要。
鉴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大陆法系传统,其强制措施所定立之目的天然与发现真实,实现刑罚权有更紧密的联系。大陆法系国家本来就十分重视羁押措施对侦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基于查明案件实体真实的需要,大陆法系审前羁押的目的在于保全嫌疑人或被告的人身,以保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以防止其逃跑或隐藏,更重要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毁灭、隐藏实物证据,或者对于证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实施不当影响,或者同案犯之间进行串供,以满足提起公诉所必备的较高的证明标准。从此传统传承上来认识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羁押强制措施的诉讼目的,本身就具有发现实体真实,顺利实现刑罚权较之于人权保障、公正更为侧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民主、科学化有欠发达,人权观念淡薄,国家超职权处分主义特色浓厚,更加重了对诉讼价值认识的偏差,严重忽视刑事程序设置的正当性以及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价值,在相应的法律体系中忽视法律的保障功能,对许多的被适用羁押措施的被追诉人应当拥有的防御国家权力侵害的权利,法律规则体系没有进行规制与确定,并在另一方面从相反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追诉人防御性诉讼活动。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