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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程序比较/高一飞(7)
三、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
西方法谚曰:“有权利则必有救济”。在个人权利和自由遭到国家机构的侵害时,必须给予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司法官员错误羁押时,司法救济就羁押的合法性问题提交中立的法官进行审查,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各国普遍建立了对羁押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各国对审前羁押司法救济的立法规定
为防止审前羁押的滥用,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旨在对羁押合法性进行持续审查的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救济的实质,就在于使那些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有机会将羁押的合法性问题提交给一个中立的法庭进行持续的审查,并在羁押显属不合法、不必要时尽快的获得释放。作为旨在为被羁押者寻求事后权力救济的制度,司法救济程序其实就是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权的限制而设计的,这与那种为限制警察权、检察权而建立的司法授权制度(针对逮捕)和司法审查制度(针对羁押)还是有所不同的。
据《美国法典》第3145条,美国联邦系统的法律对于审前羁押规定了两种正常途径的救济渠道:一是申请复议,即对于治安法官签发的羁押令以及不是由对本案有初审权的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签发的羁押令,被羁押人有权向对本案有初审权的法院申请撤消或变更,对此项申请,应当立即作出裁定。二是上诉。对于羁押令,驳回要求撤消或变更羁押令的申请的裁定,被羁押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诉,由上诉法院对于羁押再次进行审查。
英国的保释是重要的司法救济措施。1976年保释法具体规定了保释的程序以及相关情况。警察向治安法院起诉之前,保释由羁押官作出决定。被告人的保释申请被拒绝的,警察必须毫不迟延地将其提交到警察局所在辖区的治安法院。对于法院所作的拒绝保释申请的裁决,被羁押者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英美法为被羁押者提供的第二种救济方式是申请“人身保护令”。作为一种司法令,人身保护令是向那些非法羁押他人者提出的命令,也就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被羁押者带到法官面前。这一令状早期曾由英国国王亲自签发,但后来签发权逐渐成为法院的权力。1679年,英国议会颁布了著名的《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 Act1679),允许那些因受到刑事指控而被长期羁押的人直接向法官申请人身保护令,从而获得保释。根据这一法律,那些依人身保护令而被释放者不得被以同一理由再次予以逮捕或者羁押(但发现新证据不在此限)。在英国,目前只有高等法院王座法庭(The Queen’s Bench Division of High Court)有权发布人身保护令,作为特别救济手段申请人身保护令并不是一种上诉,而只是一种获得司法审查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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