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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程序比较/高一飞(8)
在英美两国,获得“人身保护令”的权利被视为是宪法所确立的“最重要的人权”,是“对个人自由的最好的和充分的体现”。建立这一司法救济制度,目的是为那些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人,提供一种获得快捷司法审查的机会。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防止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的剥夺。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任何受到羁押的人如能证明这一羁押违反宪法,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人身保护令”,获得这一司法令状的人应立即被释放,即使检控方对这一令状的发布提出上诉。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共和国检察官有权就预审官的裁定向刑事审查庭提出抗诉。第186条第二款规定,被审查人的羁押或司法管制的裁定也可以上诉。第1861第一款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对第八十一条第九款、第八十二条1、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经二款和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裁定提起上诉。法国对于预审法官命令羁押的裁定,被审查人可以在10日之内向上诉法院起诉庭提出上诉,对预审法官拒绝羁押的裁定,检察官可以在5日之内上诉。被审查人在裁定先行羁押的第二天就提出上诉时,可以一并向上诉法院起诉庭庭长、或者可以代替他的法官,请求在上诉法院起诉庭对上诉做出最后裁判之前,暂停羁押证的效力。庭长或代替他的法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对此项请求做出不必附具理由的裁定;如果在起诉庭做出最后裁判之前,并无必要羁押被审查人,可以命令暂停羁押证的效力,并释放被审查人;如果认为此项请求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请求,并通过监狱机构的书记员通知被审查人;对于庭长或者代替他的法官关于暂停羁押证的效力的裁定不得上诉。
法国在对审前羁押审查上的程序层次空间上,从低到高,保证被审查人救济渠道一以贯之,得以穷尽。直到审判权终极之地——最高法院。充分说明了法国的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对羁押适用的法律程序规制的高度重视。其于审前羁押审查程序中持续贯彻审判中两造对抗主义精神,明确强调要求审前羁押审查必须经过言辞辩论程序。
在法国,上诉法院起诉庭经过辩论程序之后,原则上应当在15日以内对上诉做出裁判,在当事人及其律师亲自到庭的情况下,应当在20日内做出,但开庭期日,至迟要在48小时之前通知被审查人及其律师。对于起诉庭的裁判不服的,还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卷之日起3个月以内做出最后裁判,否则应依职权释放被审查人。
德国被羁押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申请司法救济:一是提出抗告;二是申请司法复审。对于侦查法官所作的羁押决定,被羁押者可以向法院提出专门的抗告。为使被羁押者 获得较为充分的司法救济,使法院对羁押理由和必要性进行持续不断的审查,并在羁押理由不复存在时及时解除羁押命令,德国建立了司法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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