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羁押程序比较/高一飞(9)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09条规定了对适用强制措施的裁定的复查,自执行或送达有关决定之时起10日内,被告人可以要求对决定适用某一强制措施是裁定进行复查,除非上诉裁定是在公诉人上诉后发布的。第310条规定除第309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针对关于人身强制措施问题的裁定提出上诉,并说明有关的理由。第311条规定向最高法院上诉,即针对根据第309条和第310条的规定而作出的决定,自通知之时起或者自送达储存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20到424条有允许对审前羁押裁定抗告,第420条第三款规定对羁押的裁定,不得以没有犯罪嫌疑为理由而抗告。第429条关于准抗告的规定中第二项:关于羁押、保释、扣押或者返还扣押物的裁判。以及第433条关于特别抗告的规定都是有效的的救济手段。
(二)对各国审前羁押司法救济立法的评论
司法救济程序在英美法与大陆法中形成了三种不同模式。一是英国模式。被羁押者一般通过两种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一是申请保释;二是申请“人身保护令”。
二是美国模式,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寻求救济。除要求复议、上诉外,还可以申请保释;申请“人身保护令”。
从最初目的来看,人身保护令旨在强制执法机构将被羁押者带到法官面前,并向法官说明剥夺该人人身自由的理由。如果法官发现羁押是不适当的,就可以发布人身保护令,命令释放被羁押者。对于这一司法令状的要求,任何警察机构、行政机构或者下级法院,都必须服从,否则以藐视法庭罪依简略手续治罪或重罚。由此,申请人身保护令实际成为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罪犯获得人身自由的最后的,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之一。
三是大陆法系提供的司法救济是申请司法复审制度。这种司法复审的实施有两种途径:一是被羁押者提出申请,法院就申请进行审查;二是法院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通常情况下,被羁押者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在诉讼的任意阶段向原做出羁押决定的法官提出审查申请。如果羁押决定仍然维持,被羁押者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针对被羁押者的申请和上诉而举行的程序性裁判,通常独立于法院就被告人的责任问题举行的实体性审判。甚至在法庭审判尚未开始之前,这种程序性裁判就可以率先进行。如在意大利,被羁押者对法官做出的羁押决定,有权要求法院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复查。负责复查的省府驻地法院应在控辩双方参与下举行不公开的听审,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是否维持原决定的裁决。同时,被羁押者还可以向做出羁押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普通上诉”。对于法院经过复查和上诉审查后作的裁决,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还可以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出“特别上诉”。最高法院将就羁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举行由控辩双方同时参加的不公开听审。当然,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也可以不经过复查和“普通上诉”,而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这种“特别上诉”。在德国,被羁押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申请司法救济:一是提出抗告;二是申请司法复审。对于侦查法官所作的羁押决定,被羁押者可以向法院提出专门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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