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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无权处分的效力/翟鸣飞(12)
(2)受让人为恶意的情况下
此时,若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不能取得处分权时,为无效合同。权利人可依所有权向受让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无须向无处分权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在受让人返还标的物之后,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产生了利益得失,受让人可依据其给付的价金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如果在受让人占有标的物期间,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则受让人免责或者只对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受让人免责或者资力匮乏而难以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利益可能遭受巨大损失,这时,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可以追认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有效,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从而使自身所有权的丧失与无权处分人所收取的价金形成损益关系的变动,让无处分权人就价金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或者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无偿的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
此时,受让人即使善意也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权利人始终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无权处分人未获取价金,其与权利人之间未构成不当得利关系,但由于其无权处分,权利人也可主张其侵权责任。

五、结论
无权处分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的一项备受争议的法律制度。无权处分制度贯穿债权法和物权法,涉及合同效力、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不当得利制度等多种法律制度,它的法律适用及其效力认定不仅关系到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动或消灭,而且对于完善民法体系有着重大意义,难怪王泽鉴先生称之为“法学上之精灵” 。经全文所分析,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将无权处分行为视为效力待定,在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又或者相对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发生效力,这样是保持法律体系上的完整以及和其他的法律制度间相互协调的要求。同时,有助于平衡所有权的静的安全和交易的动的安全,促进交易;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大量问题,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See L.L.Fuller and William R.Perdue, The Reliance Interest in Contract Damages,46 Yale L.J.转引自韩世远译文,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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