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无权处分的效力/翟鸣飞(8)
2.无权处分制度中,权利人可以追认无权处分行为,这并非我国所独有,也并非效力待定说所独有。即使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德国民法典》也赋予了权利人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权,《德国民法典》第185条第(二)项规定:“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为有效。”而且,追认权也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权利人的拒绝追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辅之以善意取得制度,能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有学者认为,将无权处分合同视为效力待定,那么在权利人拒绝追认且无权处分人事后不能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第三人就不能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而只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获得有限的救济,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效果远不如违约责任的救济效果。同时,在权利人拒绝追认且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将导致履行不能,因为此种履行不能在缔约时已经存在,且此种履行不能是就出卖人而言为不能,并非对一切人都不能,故为自始主观不能。根据通说,自始客观不能可以导致合同无效,而自始主观不能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通说坚持自始主观不能的合同有效,其在利益衡量上的理由,无非是令债务人负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加重其负担;由债权人取得履行利益的赔偿,较之于合同无效时取得信赖利益的赔偿境况好些。 换言之,就是违约责任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境况好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利益。 在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通常表现为使用利益、转卖利益、营业利益等。 而这些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因为其大多为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违约责任通常赔偿的范围只是履行利益。在目前,包括中国法在内的许多立法例及其理论坚持违约责任赔偿以履行利益的赔偿为原则,相当数量的违约损害赔偿案件确实也是如此处理的。
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至少在下述案件中提供等同的或者近乎等同的计算标准。(1)原告的信赖表现为采取了足以使他有权执行合同的行为方式,比如部分地履行了合同或者为履行做了必要的工作,而被告在履行完毕之前违约,原告的诉讼既可以单纯地基于期待利益,又可以基于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结合。(2)当信赖利益是由失去与他人缔结类似合同的机会所构成时,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就会有一种彼此接近的倾向。(3)在违约不单造成被允诺的价值的损失,而且造成某些直接伤害的案件中,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会相一致。 (4)一项允诺因未经为之讨价还价的信赖而具有执行力的,应准许拥有与其他任何合同一样广泛的救济。在许多判例中,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会得出相同的救济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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