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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薛行山(7)
  《铁路法》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通联: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薛行山、张向争
邮编:471002
电话:0379-62722937、6272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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