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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实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实践与思考/王泗友(5)

2.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熟悉使用、保管、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具备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的资格和条件,设有专门的储存仓库,配有专职保管、安全人员,并且要建立出入岸领发、使用签字制度,实行限量领发、限量使用,剩余回收入库的制度,

3.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 具备规定条件, 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同意, 连同县公安局制发的“民爆物品使用回执单”, 由使用单位填清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 并注明保管和储存情况,经当地派出所或治安室实地查验后—并上交县公安局,方准购买。

4、爆炸物品的运输,—律实行雷管、炸药分开装运, 专人专车押运,严禁用客车混运,一经发现,除没收爆炸物品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5.各部门要形成经常性的检查制度,要定期下定期对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对非法运输、销售、使用的厂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切断流散社会的源头和渠道。

6、县公安局要将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狠抓落实,各区(镇)派出所要明确检查职责,治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层层落实责任制,使辖区涉及爆炸物品的隐患和案件,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

(三)建立监督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对收缴民爆物品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首先, 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 搞好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是当前形势和斗争的需要,是加强我县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为此,各区(镇)、乡(镇)党委政府把当前的整治和今后的管理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定了一名领导亲自挂帅,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及实施步骤,支持公安机关把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好,抓整治落实、抓具体实施、抓协调配合、抓执法查处和督促检查,党委政府要主动出击, 当好指挥员和排头兵,使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在专项整治方面形成共识,共同参与,统一行动。

其次,广泛深入发动和依靠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菅的大气候, 打一场人民战争。 民爆物品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 涉及面广, 只有把基层组织重视起来,把群众发动起来, 才能使清缴工作收到实效, 才有利于今后长期的规范管理, 才能减少和避免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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