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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实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实践与思考/王泗友(7)

四、对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纵观我县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实践, 巳证明其在实际工作中日渐显示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还有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研讨和思考,主要表现有四:

(—)各级领导对实行责任制的认识问题。

目前,反映出的认识问题有两种:一种认为,是犯罪问题的本身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搞安全承包事实上不能杜绝案件和事故的发生,而是作为一种新的举措, 最大限度的实施预防,尽可能防止和减少案件或事故,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很有必要;另一种认为是,采取应急措施和权宜之计为宜,有的只催制度的建立、只催管理的落实、只催案件的查处、只管布置号召,压担子、压任务。 可案件一破,什么管理、责任抛于脑后,甚至认为公安机关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纯属多此一举,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我们认为,前一种认识符合当前治安形势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因为, 安全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搞好防范,提高自防、 自卫能力,增强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紧迫感,实行负重管珲、强化管理。充分发挥自身在人、财、物方面的优势, 开展群防群治, 推动责任制的落实, 为自身的生产和建设服务、为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创造条件。

(二)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民爆物品的责任感和防范意识问题。

对民爆物品实行强化管理, 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工作指标的量化和考核, 与综合治理考核与奖惩实行有机结合, 它的本身对单位预防案件或事故的发生, 比较切实可行,此外, 为了增强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心, 实行抵押金制度, 既使使用单位和个人增加了压力,使他们不管不行、不管不利,又避免了责任制流于形式,其措施恰到好处。然而,抵押金过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还会挫伤使用单位和个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抵押金过低,不但会使责任制不能落到实处,而且使用单位和个人根本不可能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引起重视,
我们认为, 抵押金的收取按年销售量或使用量价格的15%较为适宜, 既有利于各个单位经济承受能力,不会影响生产和经营,又有利于各单位增强共同参与和齐抓共管的责任感。

(三)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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