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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朱一鸣(4)
(二)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既包括了表达自由,同时也包括了不表达的自由,即沉默的自由。也就是说,沉默权是一种言论自由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因其是否已经犯罪。换言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应予以保障。故而,沉默权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应同样适用。
(三)限制执法者的权力。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止政府官员执法犯法、滥用权力,任意迫害无辜群众,也使一些警察为了及时破案、邀功请赏,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的疲劳审讯、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保障了司法的正义性和公正性。
三、关于犯罪率与破案率的几个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拥有了沉默权,使警方破案出现了难题,破案成本也急剧增大。以美国为例,“米兰达告诫”出台前,刑事重罪破案率为60%,而“米兰达告诫”出台后的几十年则降到了40%。④但同时应该注意到的是,“米兰达告诫”出台后,警方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几乎降到了零。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沉默权制度是有制约的,即辩诉交易——以口供换减刑。
还应指出的是,沉默权制度建立以后,美国警方逐渐将工作重点主要精力由审讯转移到了刑事勘查和以高科技手段搜集证据之上,极大促进了执法工作的科学化与文明化。
随着经济的增长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从1993年开始,美国出现了刑事案件案发率的持续下降,这充分说明了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并不会使公共安全出现严重的损害,而影响公共安全的恰恰是经济和法制。


结语

从国际上看,沉默权已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予以确立,并写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联合国大会1976年12月26日通过)。就我国而言,沉默权在我国尚未正式确立,但其确立的一些基本条件则已经具备。同时就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方面来看,我国也确有使沉默权合法化的必要。近年来,就是否将沉默权合法化的学术争论已经展开。可以预见,沉默权制度最终会在中国予以确立。


参考书目:
1.《论公民》,[英]霍姆斯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
2.《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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