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处理规范》86条的修改意见/邵军(2)
建议《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该送达《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告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
2005-5-16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处四支队十大队 邵军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解放北路盐湖区人民法院后院 邮政编码:044000 电话:13903592043
邮箱:shaojun0818@163.com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