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从自愿献血转为义务与自愿献血相结合/杨涛(2)
我所提倡的义务献血与自愿献血相结合却不是主张实行计划经济下所实行的义务献血制,那种义务献血实际上是将献血指标下达到单位,由单位分派,实际上仍体现了单位内部的不公平(有权者可以不献血)以及单位人与无单位人的不公平(无单位者不用献血)。我认为法律应当规定每个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一生中至少要献四百毫升血,此外,国家还要积极鼓励公民自愿献血,对于自愿献血者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精神鼓励及休假。这种义务献血体现了市场经济下,在法治社会中,一个成熟的公民对于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所担当的责任,在这种责任的担当也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不论地位高低、财富多少,每个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
但是,仅仅是强调公民对于保障血液安全的责任还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和医疗机构还要切实担当起相应的责任来,特别是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按《献血法》的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当年,我读大学的时候在四川曾经献过一次血,去年我在江西献血时,却被告之,以前献的血在江西不算数。看来,法律的执行在实践中大打折扣,这让法律的尊严蒙羞,也将使自愿献血者退避三舍。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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