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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行使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审判权的构建思考/杨涛(6)
(二)人大行使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构建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大行使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审判权进行完善:
1.明确人大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审判的审查内容以程序性审查为主,以实体性审查、事务性审查为辅
对于在人大会议前一个月和在会议期间,司法机关提请要求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审判的。人大主席团首先要对该请求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司法机关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有关司法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提请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材料等等;其次,人大主席团还要审查有无存在有关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情形,即这种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审判的要求与打击报复是否相关,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这种情形,就还必须进行实体性审查,看该代表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再次,人大主席团还要审查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后,是否会影响到人大会议的正常召开,即进行事务性审查。如果司法机关的程序合法、不存在打击报复的情形并且也不影响人大会议的正常运行,则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反之,则不予许可。
对于在人大会议前一个月和在其他会议期间以外的时间,司法机关提请要求对采取人大代表强制措施、审判的。人大常委会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审判与打击报复相关,就还必须进行实体性审查。如果司法机关的程序合法、不存在打击报复的情形,则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反之,则不予许可。
2.、完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具体操作流程及审查的期限
在具体的操作流程上,笔者主张,首先,有关司法机关应当提交提请要求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审判的正式法律文书和相关的程序性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由人大法律委员会初步受理,人大法律委员会应当通知该人大代表提交辩护意见及相关材料,由法律委员会审查后拿出审查意见,交由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表决。
在审查期限上,对于司法机关提请要求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一天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于司法机关提请要求对人大代表采取逮捕措施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二天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于司法机关提请要求对人大代表进行审判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七天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于已经许可采取拘留措施的,有关司法机关在逮捕后应当及时报告作出许可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对于已经许可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有关司法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应当及时报告作出许可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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