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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社区矫正:冷静但不必杞人忧天/宋立军(4)

担心一:“社区矫正”成为“业主专政”

“业主专政”脱胎于“群众专政”,而“群众专政”不一定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点从我党历史上的许多次运动造成的混乱中能够体现出来。如土改中的“左”倾、上世纪50年代反右扩大化、“文化大革命”。对于这次“业主专政”的试行来说,与以往“群众专政”实施相比,人们尚难以有具体的区别,后果也难以预见。如果“业主专政”发展成为以往的“群众专政”,其结果必然要出现无序取代规则,甚至野蛮取代文明。如若发生这种情况,对被“矫正”者来说,不如在监狱服刑。

担心二:“社区矫正”变为“无人专政”

宪法中规定,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实现有效的专政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证。如果犯罪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很可能会危及社区的治安,给业主带来恐慌。“社区矫正”对象,多是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罪犯,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社区里无论是管理者或居民,都不是法律内行,更无司法人员,靠几个“小脚侦缉队员”真的能把他们改好吗?当前大多社区居民都很忙,邻里之间很少往来,谁又能真正地对这些轻微罪犯实行看管,很容易出现“无人专政”的局面。一旦出现问题,老百姓会不会控告司法机关不作为呢?

担心三:“社区矫正”促成“社区专挣”

我国法律对罪犯一般适用徒刑、劳动改造这两种方式。这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监狱和劳改所罪犯实施的强制“劳动”,具有惩罚性质的。“社区矫正”按本意来讲也已失去“劳改”的意味。如果社区成立一些经济实体,而让这些罪犯从事无薪劳动,社区人员享受(剥削)罪犯的劳动成果,那么“社区矫正”就全面背弃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初衷,而让罪犯看到的只是“社区专挣”。

担心四:“社区矫正”掩盖“监管顽症”

由于国家经济条件的限制,监所软硬件设施的改善遭遇了种种困难,许多监狱“几十年如一日”,与日益增长的人口及相应增长的犯罪数量极不相称。想通过“社区矫正”来解决司法部门对罪犯监管方面的长期困难和顽症,恐怕只能是饮鸩止渴。

说了这么多,并不是笔者主张严刑峻法,而是希望在以德治国、文明执法、司法改革正方兴未艾的时候,给那些认为把罪犯交给“社区矫正”、可以一交了之的部门和管事的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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