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罚金刑的困境与出路/宋绍青(8)
第二,针对犯罪人设法转移、隐匿,有能力抵抗缴纳罚金的现象,我国应通过立法等途径建构完善的罚金刑保障机制。
建立财产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侦查阶段伊始,司法机关便着手调查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开列清单,详细审查各类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抵押情况,各类债务等。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便于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建立这项制度可有效避免犯罪人及亲属设法转移、隐匿、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况且罚金的执行不同于民事案件的执行,有申请执行人承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罚金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只能依靠司法机关,如果法院在执行时有先行机关的财产报告,就可以掌握犯罪人的财产线索,初步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克服盲目性。
建立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财产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为罚金的执行提供了可能性,但在实现过程中,尚需建立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使行为人财产在执行终结前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财产保管义务人应当是行为人委托的或是司法机关指定的行为人亲属或财产共同所有人,必要时也可以单位组织,其负有保证行为人的财产在罚金执行终了前不被转移、隐匿、变卖、销毁的义务。这项制度的优点有(1)操作简便、可行性强,在行为人委托或司法机关指定保管义务人后,有司法机关制作登记表,明确财产保管的具体范畴和期限,告知其保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其财产保管义务人签字盖章,待到罚金缴纳完毕后解除其保管义务。这样操作客观上保护了行为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使财产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即使没有对行为人判处罚金,也不至于对财产产生不良影响,同时,既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又同样能达到控制行为人财产的效果。(2)财产保管义务主体确定符合情理。行为人的亲属或财产共有人与行为人在财产上密不可分,这两类人在保管行为人财产方面具有他人不可替代的先天优势,而且一般行为人均在押,在押期间的财产受益人往往是其亲属或财产共有人,有这两类人承担保管义务符合情理。(3)财产保管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履行保管义务期间,如果是义务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行为人的财产,情节较轻的,可有其来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情节较严重的,可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严格的财产先行扣押制度。在刑事诉讼期间,为使行为人财产处于稳定状态,设立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是必要的,但它尚不够充分,一旦作为中介的财产保管义务人丧失纽带作用,那么司法 机关必将对行为人的财产失去控制,因此就有必要建立对行为人财产的先行扣押制度。①应指出的是扣押手段迅速简便,可以为罚金执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但扣押同时也是对财产自然状态的强力破坏,不利于财产的合理增值和经济运行。因此应严格限定先行扣押的适用条件,只有在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作用丧失,且将导致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财产失控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它只能是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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