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BOT方式及中国利用BOT法律问题的思考/宋绍青(6)
(四)进行BOT专项立法,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
我国尚未制定有关BOT的法律或法规,因此,我国亟需制定一部关于BOT 投融资方式的专项立法,以规范BOT方式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方式的衔接,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1、BOT立法模式的选择
许多国家为采用BOT方式相继制定了相关法律,墨西哥还专门修改了宪法,[4] 综观世界各国的BOT立法实践,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1)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BOT专门法,如柬埔寨于1995年通过的《关于私营管理部门以BOT合同方式参与基础设施条例》,巴西1995年7月通过的《特许法》;(2)国家不制定BOT统一法,而就具体的BOT项目单项立法(主要体现为地方政府条例和专项政府规章)。如香港1986年制定的《东港隧道条例》,1995年制定的《大榄隧道及元朗隧道条例》。(3)不就BOT方式专门立法,而以现行的法律加以规范,以澳大利亚为其典型。[5] 我国目前对BOT的性质、运作方式的认识尚未统一,BOT方式又与我国许多现行法律相冲突,采用第三种模式是不现实的。而采用第二种模式则会造成各地有关BOT的法律差异,不利于BOT方式的规范化实施,因此,我认为我国BOT立法适合采用第一种模式即专项统一立法模式。在立法主体的选择上,目前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单行法律,就BOT方式在我国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即制定BOT基本法,应赋予BOT专项立法与《公司法》等相同的法律地位。以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解决法律冲突。
2、BOT立法的基本原则
BOT立法原则应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约定必守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遵守国际公约,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3、BOT立法的基本内容
(1)规定BOT方式的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应明确规定BOT方式的准入领域,即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放宽对外国投资者的准入领域的限制,取消对外国投资者的一些不合理的准入条件(如外汇平衡要求)。
(2)确定BOT项目的审批机构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定专门主管机构及其审批权限,审批时限等简化审批程序。
(3)明确特许权的含义,授受主体、授予形式和授予对象的资格等。
(4)明确规定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规范特许权协议之本,包括:①签订各方的法定名称、住所。②项目特许权内容、方式及期限。③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经营和维护的标准。④项目的组织实施计划与安排。⑤项目成本计划与收费方案。⑥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⑦项目转让、抵押、征收、中止条款。⑧特许权届满,项目移交内容、标准及程序。⑨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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