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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BOT方式及中国利用BOT法律问题的思考/宋绍青(7)
(5)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6)规定项目公司特殊的股债比例要求范围,并明确规定项目公司的成立可采用“先登记,后出资”的授权资本制方式。
(7)规定BOT项目的运作程序,从项目设立、建设到运营、移交的办法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外部监督问题。
(8)规定BOT的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一般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综上所述,兴起于本世纪80年代的BOT投资方式,有利于缓解东道国急需建设基础设施和资金短缺的矛盾,有利于为东道国培养先进的技术骨干和介绍先进的管理经验,并且也可满足资本输出国输出资本的需要,是一种新型的、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国际投资合作方式。我国应加快立法步伐,注意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和许多应重视的方面,争取尽早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OT投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BOT法律。

参考文献:
[1] 余劲松. 国际投资法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 韩天森. “BOT”项目工程投资的特征及其法律适用 [J]. 现代法学, 1998(1).
[3] 慕亚平. 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M]. 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4] Jacques Cook . Infrastructure Project Finance in Latin Americ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yer, (June) 1996 .
[5] 蔡奕. BOT投资方式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J]. 现代法学, 200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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