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之现状与规范/李少华(7)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称谓混乱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称谓应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而我市许多法律服务所在代理合同上竟以“----律师”身份出现,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名片上载明,或向法律服务相对人介绍自己是律师。
以上两种名称和称谓上的混乱,导致了法律服务相对人发生混淆和误认,不能区别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目前,全国已发生数例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名义违法办案,但媒体却以律师如何如何报道的案例。
3. 收费,接案,办案混乱。
虽然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明确的收费管理办法,但却难以执行。许多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只开具收据或收条,不开甚至跟本就没有正式发票。收费时高时低,毫无标准可言。并且在办案过程中,巧立名目收取委托人费用。
在接案方面,包打官司,自我吹嘘,使用介绍人并给予提成,是极普遍的现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普遍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难以保证办案质量,不能良好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案现象普遍。
三.大量非法执业者涌入法律服务市场
由于我国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要求的条件过于宽泛,几乎毫无限制。同时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司法机关一般也不注意公民代理,或律师代理的真实性,导致许多非法执业者大量涌入法律服务市场,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运行造成了严重冲击。
上述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以下严重后果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恶性竞争
服务市场主体混杂,大量非法执业者和非法机构涌入,不可避免的发生价格,案源等全方位的恶性竞争。大量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非法执业者冒用律师名义,败坏律师名誉,不择手段抢夺案源。使得对法律服务的社会评价不断降低。
二.影响律师队伍的正常发展
1.影响了律师新生代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法律服务所主要涉足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下游领域,刚刚进入律师行列的年轻律师面临如此之恶劣竞争态势,根本无法保证其自身生存。许多律师新生力量不得不在艰苦的环境中挣扎,最后不得已只有退出。
2.影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对残酷的恶性竞争,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解决恶劣竞争导致的生存和发展困难。再这种条件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普遍势力较弱的情况下,无法采取长远的发展思路。
三.加剧了司法腐败
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不仅仅影响到了法律服务主体,而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制环境。当市场之无序导致以正常合法的途径无法满足经营甚至生存需要,非法行为自然而生,并必然愈演愈列,于司法腐败结合亦是发展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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