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之现状与规范/李少华(8)
四.整体减弱了我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任何一个产业,任何一个行业一旦进入恶性竞争的怪圈,势必导致发展困难。鼓励发展的产业,就必须保留一定的市场容量,保证该产业的足够吸引力。随意填补,过分低价值的填充,又没有必要的引流机制,必然导致的是缺乏原动力,使发展趋势减弱,甚至停滞。
第四章 畅 想 改 观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明确: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有其制度上的根源,同时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失误也是其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可以进行以下修正:
1. 根据《律师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有偿诉讼代理法律服务领域。
2. 根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另行规定在“城市不设基层法律服务所,如确有设立必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3. 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得组建,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或其他与之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不得从法律服务机构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中收取或变相收取利益。
4. 规定开办资金限额: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组建单位投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投资不实,由组建单位在投资不实的数额内承担责任。
5. 提高执业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适当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难度,将通过率控制在20%左右。
制度上的缺陷是必须进行修正的,但是决非一日之事。针对制度执行上的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完全有权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彻底整顿。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可行:
1. 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彻底清除,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2. 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清查重复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非法设立的分所、接待站,并予以撤消。严格依照《管理办法》规定,一个街道只能设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
3.整顿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使用名称,统一委托合同及其他手续称谓。
4. 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拒绝非法执业。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些许个人的看法,不足之处难免。
*注:本文稿系先前所作,所指“本市”并非指北京市。
作者: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EMAIL:lishaohua00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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