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行政权力的内部监控/李少华(5)
行政权力的内部监控即以此三者为核心,尤以职能为关键。根据我国宪法和行政法规范,政府机关依法履行的职能大致分为规范、治理、保护、服务四大类。
规范职能:以不特定人为规范对象的行政行为,主要指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等。其主旨在于依法规范社会行为,平衡社会利益。公正、可行是其根本。
治理职能:针对不法行为实施的预防、监督、惩治、管理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等。治理者,治治理理,只惩治不管理,即己背其主旨。公正执法是其根本。
保护职能:对为不法行为遭受损害或利益损失提供法定权利救济,或预先通过行政手段使其免受损害或损失的一种行政职能。保护常与治理偕力,但途径大不相同。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较为典型。
服务职能:除上述三种职能外,其余行政职能大多可归入服务职能领域。行政收费,工商鉴证,司法调解,街道卫生,环境监测等等皆属此类。
何以“职能”为关键?职能即是行政行为目的的性质,具有方向性,直接决定行政行为方式。例如:履行服务职能应采服务方式。现实中有行政服务人员待行政相对人如警察对窃贼,行政领导也不以为然。皆源于对其行政职能的认识有误。
另须重点说明的是治理职能与保护职能的关系问题:首先,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同等的保护,对违法者也不例外。其次,重视治理更要重视保护,不可只顾治理不论其余。
第五节 行政权力和程序
职权、职责与职能--规范、治理、保护、服务所谈的是行政权力的内部监控的主要的实体内容。程序上的监控同样是十分重要的。
政府机关内部有领导、高层、中层以及普通职员,各司其职。对一行政事项当有决策、计划、执行或计划、请示、批示、执行等一系列的工作程序。此种工作程序有法律规定的,有行政规章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也有政府机关内部自行规定的。
内部程序规定可有效防止内部人员滥用职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相互监督并有助于内部责任的追究。具有可操作性强,责任明确等重要特点,唯易浮于形式。
内部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是加强内部行政管理的必经之路。
小结:
行政权力的内部监控目的在于对行政权力的滥用进行有效限制,防止和减少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保证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纯洁性。具体的内部监控措施包括行政处分、人事管理、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等。我国行政法立法严重滞后,短期难以改变,同时行政违法现象普遍,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之观念已深入人心。谨作此文,所谈问题多为笔者一管之见,疏漏之处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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