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构/李凌云(8)
(2)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
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工会应当通过职业化、社会化、行业化的方式进行改革。具体而言,当前工会为稳定劳动关系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尤其是在尚未设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应由区总工会帮助建立工会,并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一些规模小、人员少、流动性大的企业,可考虑建立行业工会、联合工会。二是区总工会可以设立流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工会熟悉法律政策、贴近单位和职工的优势,帮助化解一些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在30天调解期内将争端消灭于萌芽状态,以减少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争议解决成本,稳定劳资关系。三是考虑到企业工会维权的难度,可以由区总工会出面,与企业订立有关工会干部特殊权益保护的协议,使工会干部能够独立于企业,真正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四是可尝试工会与企业就职工权益进行集体协商制度,对每年的薪资方案、奖金方案、住房补贴、职工股的分红方案等一系列重大的涉及员工权益的措施,均应该与工会协商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此外,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推行“行业化”、“区域化”的集体合同,发挥其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争议的预防上应有的作用。先在条件成熟的企业试点,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3)建立和完善雇主组织,提高其“自律功能”
现在有种流行的观点,即将“行业协会”(雇主组织)改造成“第二政府”。其目的就是国家退出去后,由行业协会来代替原来政府的职能,继续 “管理”(而非协调)劳动关系。这种观点是很危险的,很容易走回老路上去。行业协会的角色在西方,学者曾做过这样颇有风趣的比喻:行业协会好比一个有一定身份的“侍女”,最初是以服务于实体经济即主要是企业作为自己神圣使命的;后来身价提高了,逐渐成了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穿针引线的“交际花”,有时又很像个能指挥千军万马(指所属会员企业)的“司令员”。这才是行业协会应有的职能,也是我国雇主组织的改革方向。反过来说,如果工会的强大起来后,雇主组织者方面也更应加强,从而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持用人单位的活力,进而达到“双赢”。
2、完善劳动关系的外部协调机制
(1)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实现调解方式的行政化、区域化,摆脱企业化,发挥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调控作用。在逐步明析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职责的同时,政府应当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尽量扮演权威的居中调解人而非裁断人的角色,发挥积极的斡旋作用,而非武断地强加给当事人某种解决方案。因此,应当建立地方行政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低成本的解决争端的帮助。具体操作上可借鉴西方国家设立专门协调劳资关系的机构的经验。在很多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专门的独立性的机构来协调劳动关系,此类机构主要是协调解决雇主与工会之间的集体纠纷,而它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往往是促成工会与雇主之间通过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职能是,以独立、中立的身份,作为第三方提供调节、调停和仲裁等方式的帮助,促进集体谈判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端,使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它们解决群体纠纷的方法一般都是斡旋、调停、仲裁等。而一旦通过谈判等方式达成了集体合同,这些机构就不再干预,除非合同履行中发生群体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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