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姚岚秋(16)
2. 中观层次上:我国企业虽普遍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但是集体谈判往往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工会还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依然扮演着企业内部福利部门的角色。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是对第八条关于“工会自由和罢工自由”的条款提出了保留;WTO部长会议上关于社会条款的多次争论,其核心也集中在工会自由与集体谈判上,这些充分说明了国际趋势与我国工会工作的实际状况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工会改革无疑是 一项当务之急。2001年10月通过的《工会法修正案》明确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为工会的改革指明了思路。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工会改革,必须从工会的重新定位入手,使工会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转变。有关问题将在本章第五节详细论述。
3. 微观层次上: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劳动力的流动不断加快,我国的劳动关系将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越来越具有“雇佣”的性质。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与国际通行惯例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如《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劳动者和经营者进行严格的定义,实践中就出现了高级管理人员算不算劳动者的问题,我国也应建立所谓“雇主理论”,明确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强调“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传统的合同形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劳动力快速流动的需要,我国应借鉴各国通行的口头合同及相应的管理模式,用更加便捷的形式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又如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跨地区人才流动放松管制、的问题,应在立法层面上获得解决,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这类问题有法可依。
三、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转型
加入WTO,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向着高效、便捷、公正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仍然采取“调、裁、审”依次进行的单轨制,其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是劳动争议经过基层调解、仲裁、一审、二审的全过程,往往费时过长,久拖不决;二是基层调解不能真正体现企业、职工、工会协商的三方原则,其主要的障碍是找不到一个代表企业的“雇主组织”并且工会在三方机制中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三是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与仲裁作为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的性质不符,并且排除了当事人对仲裁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是仲裁后案件的起诉率越来越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仲裁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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