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姚岚秋(19)
3.问题的解决
这种局面的形成固然有历史及体制的原因,但我们对工会的两种角色未加区分和排列,一概等量齐观的做法应该是引发矛盾的症结所在。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廓清工会的身份,以正本清源。具体来说,当前我国工会需要重新定位,尽量淡化政治团体的色彩,突出职业团体的特征,强调其作为集体劳动关系主体的身份,发挥平衡劳动关系的作用,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新《工会法》在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并将之具体化。这无疑是工会真实身份的一次回归,必将极大地促进工会基本作用的发挥。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新《工会法》也增加了一些关于工会在教育职工、参与管理职能方面的条款。因此,工会改革迈出的步伐还不够大,角色的回归还很不到位,这都有待于我们沿着既定的思路继续完善工会组织与工会工作,早日回复其本来面目,以实现其与劳动法的协调互助,共同完成保护劳工、维护劳权的重任。
(二)工作的重心转移
角色的转换需要工作重心的转移来体现。对于我国工会来讲,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贯彻新《工会法》的精神,当前的工作重点应从参与国家管理、企业管理转移到作为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代表职工参加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上来。
集体合同的重要意义毋须多言,但我国集体合同的实施状况却令人忧虑。一方面,近年来集体合同在我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另一方面,大量的集体合同又流于形式。许多企业虽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并未真正形成集体协商机制。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均认为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毫无作用,一个突出的表现是集体交涉至今未在解决大量存在的群体争议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工会的定位不恰当,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离不开工会,因为集体劳动关系直接发生在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工会直接享有集体合同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现实中我国工会却远未发挥其在集体合同中应有的作用,不言而喻,这主要是在传统体制下负担了许多本不应该由其承担的任务,例如评选劳动模范、组织福利分配、参加企业管理甚至于维护社会安治等。这些旁枝末节免不了会干扰甚至取代工会在协商谈判和订立集体合同方面的工作。
另外,根据我国的法律及相关政策,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对职工和上级工会付道义和政策上的责任,根据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的处理。2换言之,如果违反集体合同,我国工会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承担“道义责任”。由于缺乏强制性的、物化形式的责任约束,工会对集体合同的落实和效果自然不会关心,因而我国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现状也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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