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姚岚秋(20)
正因为如此,配合角色的重新定位,我国工会应该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上来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避免集体合同的形式化,将劳动法通过集体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意图贯彻到实处。因应现实的需要,新《工会法》增加了在这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为我国工会工作重心的转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可惜,新《工会法》在涉及工会自身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方面仍然是一片空白,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二、从劳动立法的角度讲,一方面,应该积极地配合工会的转型,以法律的形式将工会改革的成果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也应该照顾到我国工会的特殊地位和特别职能,创造适当的空间支持工会相对独立的发展。
我们说,加入WTO后,我国工会面临角色的重新定位和工作的重心转移,这种转变客观上需要坚实的制度安排予以支撑和正式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这就离不开劳动立法的协调与支持。具体来说,当前应该加强劳动领域内涉及工会的专项立法,如《集体合同法》,详细规定工会在集体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权利义务,为工会转型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另一方面,工会主要定位于劳动者的职业团体, 并不意味着工会要完全纳入劳动法的调整框架中。我国工会不仅仅是劳动者的职业团体,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团体,虽然二者有主次之分,但并不妨碍工会作为政治团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一定的作用。这是历史选择的结果,也是现实社会的需要。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工会关系既有归属与劳动关系的经济关系,也有游离于劳动关系之外的政治关系(如工会作为社会政治团体在国家政治体系中行使各项政治权利);既包括工会的外部关系也包括工会的内部关系(如工会的内部组织之间的关系),这些内容无疑是劳动法所无能完全包容的。3立法者应该正视而不应回避这一现实,应该考虑而不应忽视这项因素。因此,基于特殊的国情,根据现实的需要,我国的劳动立法不应该也不可能将工会关系完全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留出适当的空间交由工会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调整部分特殊的工会关系,形成工会与劳动法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对独立的良性互动格局,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1 引自董保华著《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245页。
2 参见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基层工作部编《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实用教材》,科学普及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150页。
3 参见常凯、张德荣著《工会法通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2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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