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姚岚秋(5)
三、 劳动立法的意义
劳动法自产生以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直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从根本上说,有助于社会利益的协调和保护,人类共同福祉的增进以及社会安全的保障。分而述之,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意义:
(一) 完善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是市场经济一个必要及关键的组成部分。通过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以市场的手段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效率,最终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 维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影响是劳动立法得以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劳动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保护的落实。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还使其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从而使人权具有了实在的内容和具体的法律保障。
(三) 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劳动法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劳动关系双方都能以劳动法规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旦发生劳动权利或利益争议,劳动法中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程序的规定能够保障劳动争议获得及时、公正的解决,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1 引自董保华著《劳动法论》,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8月第一版,第36页。
2 同注1,第41页、50页、55页。
3 同注1,第45-46页。
4 同注1,第51-54页。
5 引自董保华著《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第一版,第11页。
6 同注5,第14-15页,第413页。
第二节 外国劳动立法的经验
一、 外国劳动法的立法体例
世界各国劳动法的立法体例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以法国、俄罗斯为代表的法典式,即将调整劳动关系的所有法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联系编纂成为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法律。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颁布了劳动法典,但是有不少国家正积极地致力于法典的编纂工作。第二种是以我国为代表的基本法式,即一国有一部以“劳动法”命名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根本法,同时也制定诸多专门法。由于我国劳动立法相对滞后,尚需加快劳动专门立法的步伐。第三种是多数国家采用的专门法式,如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所不同的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这些国家既无劳动法典也无基本法,但是都有大量的劳动专门法。如英国有雇佣关系法、劳动就业与培训法、劳动保护法、劳资关系法等几类法律,每一类都由许多法案构成,形成一个庞大的法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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