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时期的劳动关系问题研究/姚岚秋(11)
4、程序公正,工会监督
在改制的过程中,企业往往只将目光集中在如何实现资产的优化组合,而忽略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些企业甚至在改制方案酝酿的时期对职工采取保密措施,待方案成型便突然推行,使职工无暇应对。其实这样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首先,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的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其次,程序的不透明只能造成改制方案推行遇到重重阻力,因而也不合理。在改制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即使方案本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很难得到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总之,企业必须按照规范的民主程序才能保证改制顺利进行,而工会也应尽职尽责地发挥监督作用,充分职工的合法权益。
注释:
1、《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关系管理》,http://www.hr.com.cn/articles/new_eyes/new_detail.php?id=4655
2 、黄河涛、赵健杰《经济结构调整与劳动关系重建》,《工会理论与实践》第17卷第一期(2003年2月)。
3、董保华:《劳动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8月第一版,第53-54页;
4、李景森、王昌硕主编《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页;
5、郭捷等编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
6、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195—196页;
7、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196页;
8、董保华、陆胤:《论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2004年上海劳动保障论坛论文集》。
9、《改制企业劳动关系浅析》, http://www.lm.gov.cn/gb/salary/2004-06/18/content_36837.htm,(2004-06-18 )
姚岚秋:法学硕士,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法律工作室(上海市威海路298号200041)
李凌云:法学博士,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31号信箱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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