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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与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关于在中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叶晓春(4)
临时仲裁是仲裁的最初形式,但是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发展,机构仲裁已经成为当今仲裁的主要形式。7 正是机构仲裁固有的优点决定了它在中国仲裁事业中的主宰地位. 几年来中国仲裁业的长足发展就是明证.曾经有人对中国缺乏临时仲裁会否影响外资进入中国市场表示怀疑之时,威廉·劳伦斯·克雷格就精辟地指出,“我并不认为缺乏临时仲裁会形成外资进入中国的大障碍。”8 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和中国经济的继续繁荣说明他的判断是正确的.
2中国仲裁业的长足发展.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有悠久的历史,是相当发达的.就是在现今,大量的民事纠纷是通过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或诉讼方式得以解决的.可以这么说,仲裁制度是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涉外民商事纠纷成倍增加,仲裁制度就历史地承担起了解决这类纠纷的重任.到了90年代,我国通过了《仲裁法》,仲裁制度便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仲裁法的实施促进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了仲裁制度在中国实践、完善和发展的极大空间.
《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国先后组建了一百七十多家仲裁机构,公正、及时地处理了各类民商事纠纷九万多件,涉案标的达一千八百亿元,为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国入世以后,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企业也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当中,这不可避免地使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大量增加。就是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中国的仲裁制度有了很大发展,中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1)(机构)仲裁成为解决中国资本市场民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
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 9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传统的、单一的处理方式已难以满足公正、及时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的需要。于是在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仲裁方式已成为解决中国证券期货市场民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10
2) (机构)仲裁已经成长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大部分国有、民营、私营企业和贸易公司按照世贸组织规则,陆续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加上外商独资、控股企业或外商分支机构进入中国,整个涉外主体大量增加,由此导致各种各样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成倍增长。同时,过去以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对外借款合同纠纷、对外担保合同纠纷、外贸代理合同纠纷、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等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为主的构成格局已被打破.近年来,出现了涉外股票、债券、票据、信用证、外汇按金交易、申请债权登记、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申请确认涉外商事仲裁协议无效案件,等等。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机构仲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仲裁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仅次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跃居世界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第二位.正是在解决国内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过程中,中国的机构仲裁已经成长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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