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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与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关于在中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叶晓春(7)
结论:“临时仲裁并不是一个可以随手拿来的东西”21
仲裁制度本身是市场经济、尤其是民商事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的内生制度创新的产物。如果说《仲裁法》的颁布生效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仲裁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间仲裁,重组、再塑是一项仲裁制度的重大突变式的创新,那么,随着我国的“入世”,完善与发展我国既有的仲裁制度并逐步使之国际化,将是又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突变式创新.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离不开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这当然地包括不久的将来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的确立.然而,临时仲裁制度本事所具有的特点和中国社会发展的诸多现实决定了它在目前“并不是一个可以随手拿来的东西”.







1李广辉/入世与中国仲裁制度的构件/政治与法律/2004第4期
2 Sir Michael J. Mustill & stew art C. Boyd,“What matters may be arbitrated”,Commercial Arbitration, Second Edition, Butterworths,pp149-150
3 刘俊/《临时仲裁应海事仲裁规则---从我国海仲受案量谈起》中国对外贸易,中国仲裁/2002/2第48页
4王斐弘也谈加入WTO与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改革——兼与肖永平 胡永庆先生商榷/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5胡轶/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成本比较/时间:2002-06/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6 中山大学谢石松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4年年会“程序法的修改问题”小组讨论简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7胡轶/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成本比较/时间: 02-06/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8威廉·劳伦斯·克雷格 国际商会亚洲地区会议后答记者问,记者李红阳(翻译)、顾华宁/采访题目:威廉·劳伦斯·克雷格主张:通过国际仲裁解决跨国投资中的争议威廉·劳伦斯·克雷格现为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法国合伙人;纽约律师协会、哥伦比亚律师协会及美国最高法院律师协会会员;法国执业律师,巴黎律师协会会员。
9中新社/记者:于俊/“证券期货仲裁工作会议”上传出的信息:中国证券市场有境内上市公司一千二百九十家,总市值四万五千四百五十六亿多元人民币,其中流通市值一万四千三百多亿元;证券投资者开户数七千多万户,证券公司一百三十三家;三十四家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一百十个,基金资产净值近一千七百亿元;在商品期货市场,有一百八十余家期货经纪公司,去年期货市场总成交金额十万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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