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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概述/兰绍江(6)
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把握如下二点:
①及时封存设备。由于电子证据容易损毁,在侦查和诉讼活动中应当及时封存储有电子文件的硬盘、软盘或CDROM。为了防止意外,可以将整个存储器拆卸下来,然后聘请专门人员对数据进行还原处理。另外还可借助一种专门设备,在公证员或中立的证人监督下对目标存储器进行镜像复制,从而解决对大型网络公司或专业数据公司进行证据封存将危害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和数据安全的问题。
②证据收集应当根据电子证据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收集,不能千篇一律。譬如收集电子邮件,除对当事人的计算机留存和下载的电子邮件进行收集外,还应该向电子邮件服务器提供商收集证据,电子邮件服务器一般都如实记录了电子邮件的内容以及收发和提取日期时间。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记录备份的保存时间为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违者将受行政处罚。这为司法机关收集案件线索和证据提供了保障。
(二)电子证据的检验
电子证据检验的目的主要在于认定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目前,电子证据检验的方法主要有:
①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通过运行特定的程序对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检查及验证。包括对形成和存储电子文件的技术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的可靠性检查,和对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技术检验。
②利用技术设备对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真伪进行鉴别。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以电信号代码形式贮存于计算机各级存贮介质中,输出的数据和信息多以不可直接读取的形式出现,必须用相应的电子设备和技术方法方可被反映、被感知。
如上两项检验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或指导。
③利用证据间的逻辑关系来判明电子证据的原始与真实性。结合整个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判断;作为电子证据的信息和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结果等有无联系与矛盾,从而认定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内容形式的真实性。
六、“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
由于互联网上的内容可以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变更,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案件,例如:互联网上的侵犯著作权案、造谣诽谤案、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机密、煽动民族仇恨等,必须及时下载相关证据,并且为了证明真实性,应当通过公证将证据予以保全。一般是在公证员亲自在场监督的情况下,从电脑上下载作为证据的电子文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应当采取录像手段保留下载的全过程;最好同时请专家或借助专门技术保存与该文件相关的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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