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概述/兰绍江(7)
此外还有一种“网络公证” (Cybe Notary Authority简写CNA),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法律监督等公证行为的一个系统。网络公证,是为网络和电子商务服务的,是公证全面介人网络世界的标志。网络公证保全电子证据必须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和特定的软件程序进行,它具有快捷与远程保全的优势。当事人双方只需在自己的电脑中下达指令,数据电文就会被加密传送到网络公证(认证)机构。网络公证员对双方的数据核实无误后,加上自己的数字公证,并存档备查,公证就完成。网络公证需要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的完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网络公证(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和决定批准。
网络公证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涉及身份认证(包括资格,信用等)的CA中心;②数据信息(电子合同、交易记录、电子文件、审核记录等等)保全;③解决电子商务中支付环节的安全信任问题的网络提存(Escrow),即通过第三方监管契约完成,或债务的标的物由第三方保管并向债权人履约偿债的服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公证可以减少了网上商务欺诈行为,特别是对身份识别和电子数据备份以及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我国于2000年9月,由司法部组织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法律界、电子商务界、IT技术及银行、证券等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在南京组成“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经深入探索研究,开发了中国公证网身份审核系统、在线招投标公证应用系统,可在网上实现了身份确证、证据保全、安全交易、法律监督等公证业务;课题组专家还将网络公证研究拓展到大型电子商务B-B交易网、大型企业自建电子商务网、行业性的专业电子商务交易网以及网上证券等多方面的应用领域。
专家们认为,网络公证是一项新兴的法律服务事业,应以立法为先导,以信息安全技术为基础,采取边升级完善,边试点推广的方法,促使其在实践中应用提高。
七、“电子证据”立法概况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普及,在商务活动纠纷中启用电子证据的情况日益增多。因此,相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成为现实问题。在这方面,较早进行立法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如:南非《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英国《1995年民事证据法》;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 印度《1998年电子商务支持法》;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 马来西亚《1997年数字签名法》; 菲律宾《2001年电子证据规则》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充分肯定了“数据电文”的诉讼证据地位;该委员会2000年又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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