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困惑/周倍良(11)
最后,要走出“国家悖论”的困境,有必要引入“社会”这一新的维度。因为,仅仅依靠国家的善意和努力,而没有社会结构的改变,尤其是没有社会中间阶层和组织的成长,法治的原则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换言之,推进法治事业不单涉及法律本身,而且涉及到社会组织与社会结构。
事实上,经过最近二十年的社会发展,这种立足于传统又超越传统、发展中国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想法已不再是一种空洞的构想。一方面,旧的民间社会形态(如村庄、家族和民间宗教组织)的复兴,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起到了促进社群利益和地方社会整合的作用。另一方面,新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萌芽也在当代社会运动(如消费者运动、环境保护运动和劳工保护运动)中逐渐形成。
当然,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维度的建立,一方面有赖于国家权力的收缩,即给予社会、个人充分的空间,国家权力只停留在基本的宏观调控上。在这20多年的时间里,我们看到了这方面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国家逐渐从“全能国家”而转变成“有限政府”。另一方面,需要促进政府部门与民间社会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运用法律去规范和调整民间组织与民间活动,改善民间组织和民间活动的状况,既尊重其自主性,又抑制其中可能损害个人和社会的不良倾向。即通过民主方式,一面改造传统的民间社会形式,一面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加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话、沟通和连接,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建构一个理性的空间,并在其中开展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富有建设性的互动。在这一过程中,达成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完成转型时期的社会整合。这些将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在中国实行宪政和法治的不可回避的道路。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正面临一系列重大问题,要及时和恰当地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明智的决断,而且需要想象力和创造力。此刻,中国社会的未来是不确定的,这是一个开放的未来,我们必须自己去创造它,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自己去确定现代中国的含义。不过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我们追求法治的道路从来没有如此清晰过;我们追求法治的信心从来没有今天这般坚定过,我们的目标从来没有这般临近过……法治话语的流行反映的是对秩序的渴求。然而,秩序的真正形成是整个民族的事业,必须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通过反复博弈而发生的合作(广义的)中发生,因此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我们的责任只是,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注重研究和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这就是在创造、累积资源”。[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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